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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岸区 发布时间:2025-04-05 17:39:53 |
[31] 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有时也译为资产阶级社会,不过那是不够确切的。 [53]王新:《孤清的美国人独自打保龄》,戴《香港文汇报》,2006年8月25日。故此,中国人对异族人、文化、宗教均能包容,和而不同,实有其哲学基础和了解。 German philosopher Immanuel Kant stated:The yellow Indians do have a meagre talent. The Negroes are far below them,and at the lowest point area part of the American people.(Bernard Boxill,Raceand Racism(O.R.P.)(Oxford Readings in Philosophy)(Paperback)。人类仁权的定义要求是个人权利既要受保护,但个人为参与社会所渴求之群体谐和,民胞物与,天地人共存谐和之意愿和权利亦要受到保护。(《里仁》)也就是说,君子具仁爱之情。由个人人权为起点,达至极致的群体人和境界,就是仁权。故此,在19世纪被一众分析法学家批判而摧毁了自然法之哲学基础。 另外,孟子所提之任事从义,或者荀子所倡之礼道教化,均要先有一身安心定之外围条件,亦即和平稳定之政经环境,使身心安定,人能忠于己利,合理之欲望得以实现而过度的欲望得以受控,由此社会和人群始能择义从事及进行礼教,这就是人本唯物史观之深意。正如上述,要建立诚信社会,必须要有长远之信仰、教育、示范策略安排,能近取譬可说是教育、示范之一种。在微博用户中,80%的受过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占55.9%。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一些涉及地方维稳的刑事案件中,公安检察机关乃至于同级党政机关可能会采取各种方式阻止庭审微博直播,因此,赋予上级法院决定是否微博全程直播庭审的权力可能是抗衡这些外来干扰的有效手段。因此,法院微博直播庭审特别是全程直播庭审可以使社会公众获取全面、准确的案件信息,合理引导其对案件的预判,使之与裁判结论相契合,以强化裁判结论的公众认同。比如,对于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遭受了刑讯逼供、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或者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上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名或者没有注明制作笔录的时间、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等在过去法庭上经常被辩护一方提出质疑的问题,控方如何回答、法庭如何调查和裁决,都通过微博直播出去。笔者认为,这种想法尽管可以理解,但其赖以质疑或批评的前提可能是成问题的。 在此背景下,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可控的公开⑸形式,微博直播庭审现象破土而出,有效填补了社会公众在电视直播庭审淡出之后对审判公开的需求。(三)微博全程直播庭审中的信息控制 在确定了微博全程直播庭审的案件范围以后,还应当对微博全程直播庭审中的信息控制予以研究和规范,以避免庭审微博直播的随意性,在切实发挥微博全程直播庭审的积极功能之同时,抑制其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 (21)另有学者明确表示,律师庭审直播行为是典型的利用网络科技人为影响审判的行为,不管是从国内外法律制度上,还是从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上都是被排斥的行为。⒀ 面对血淋淋的教训,最高司法机关在深刻反思的基础上逐渐体认到,对于冤错案件的防范来讲,关键在侦查。(二)挑战之二:证人出庭作证的干扰问题 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免受不当干扰是准确揭示案件真相、实现司法公正的当然要求,也是通过微博全程直播庭审倒逼侦查法治化的基本前提。(27)参见陈有西:《谁的胜利?》,http://wqcyx.zfwlxt.com/YXMA/20111007/39855.html.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6条规定: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遗憾的是,学界和媒体目前的讨论仍然停留于微博直播庭审在推进审判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作用之阐释,尚未充分意识到其对我国刑事诉讼变革和侦查法治化的深远意义。这无疑折射出我国流水作业型刑事诉讼模式下法院在制约侦查与公诉权力、防范冤错案件方面的无力和无奈。第7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不能泄露庭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五、通过微博全程直播庭审倒逼侦查法治化:挑战与应对 (一)挑战之一:庭审形式化问题 从理论上分析,微博全程直播庭审在倒逼侦查法治化方面的功能发挥,端赖于一个实质化的庭审之存在。 其次,微博全程直播庭审的范围必须在综合权衡公众知情权的满足、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的保护、成本的考量以及倒逼侦查法治化的需要等方面的基础上加以确定。实践中,只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即便发现审前程序有瑕疵,或者存在违法取证行为,抑或是案件事实存疑,通常也不愿、不能或者不敢排除非法证据、做出无罪判决,而倾向于在退回补充侦查或者直接进行职权调查的基础上,确认控方的指控主张,高达99.7%以上的定罪率⑿即其鲜明体现。 转播对辛普森确实是有很大的帮助。而普通公众由于欠缺必要的法律训练,需要取得法庭的许可才可以发布微博。遗憾的是,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内的所有相关性法律性文件都没有具体规定庭审微博直播不当或者违法的法律后果,因而亟需在调研的基础上予以弥补和规范。 四、微博全程直播庭审的隐忧:在法益侵犯与舆论误导之间 微博直播庭审存在全程直播和部分直播之别。(2)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5)人名以书记官维护的当事人档案资料(包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辅佐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关系人)为依据,除律师、公司、机关行业编号等不替换外,其余以甲00…A00…及a00…等代号依序替换。 为应对这一挑战,以切实发挥庭审微博直播对侦查法治化的倒逼功能,今后对于拟微博全程直播庭审的案件,法庭事先就应做好心理准备,并采取有效的庭前措施,保证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同时为那些没有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律师,贯彻直接言词的审判原则,保证法庭审判的实质化开展。参见陈有西:《谁的胜利?》,http://wqcyx.zfwlxt.com/YXMA/20111007/39855.html. (24)参见李娜:《死刑复核案裁判文书要网上公布》,载《法制日报》2013年7月2日。 (2)当事人栏姓名右方的年籍资料全部删除。⑿参见陈瑞华:《论量刑建议》,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 因为尽管律师微博直播庭审确实可能会因与案件的利害关联性而出现选择性直播问题,即多发布或者只发布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或者发布具有主观偏见的评论,但同时要看到,法院或者经法院同意的媒体对庭审进行微博直播也未必一定客观、公正,他们为了引导舆论,同样可能会选择性直播,以致出现直播信息的失衡。不过,在当前我国审判机关普遍案多人少的背景下,对于法院进行的耗时、耗力又耗钱的微博直播庭审活动,如果仅停留于上述意义的分析和总结,显然是不够的。 破(案)得了,诉得出,判得下,是此种模式下公安检察机关追求的目标,也是案件处理的常态。(26) 与台湾地区的做法有所不同,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大陆地区的各级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⒃因涉黑老大龚刚模的举报,其辩护律师李庄因涉嫌伪证罪、妨碍作证罪被批捕,2010年2月,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被业界称为李庄案第一季。四是,法院认为微博全程直播庭审有助于倒逼侦查法治化的其他案件。 从心理学上讲,社会公众对实体公正实现与否的认知,主要是看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否确认了公众对案件的预判,而公众做出什么样的预判,又往往取决于包括自媒体在内的各种媒体在判决前释放出的案件信息,或者说,公众事前了解的案件信息决定了其预判的结论。参见吴亚顺:《专家称小伙伴一词不雅》,载《新京报》2013年12月19日。 违反上述规则的,法庭应当予以纠正或制止,情节严重的,直播者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加之,受传统审判公开方式的制约,只有很少的人能得到法庭旁听的机会,裁判文书又不上网公布,以致社会公众通常很难知晓庭审中的调查和辩论情况,更不了解案件中涉嫌违法的侦查行为或者案件事实存疑的问题,因而就无法对庭审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也为来自于侦查、公诉机关的协调以及法院关照侦查、公诉机关的活动留下了空间。 从实践中看,越是敏感案件、上升到政治维稳高度的案件,公安检察机关越容易乱来,其庭审活动也越需要通过微博全程直播,以便让侦查、公诉中的乱来行为曝光于大众面前,使潜规则无所遁形,法院由此能够借助于社会舆论的支持,对违法的侦查、公诉行为进行程序性制裁。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综上可见,理想的微博全程直播庭审应当做到客观、准确和全面,同时又不能危及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利、隐私权或者国家秘密等法益的保护。对于案件诉讼参与人个人信息的这些细微处理并不会在实质上影响社会公众对控辩双方和法院在证据、事实、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的完整把握。但基于前述的分析不难推想,如果不改变当下实践中被颠倒的侦审关系,落实庭审的中心地位,该意见的这些规定依然会落空,法院也依然会失守防范冤错案件的底线。(22)戴平华:《微博直播庭审是否合法?经法庭许可后或成公开新途径》,载《新法制报》2012年3月2日。 一、微博直播庭审:刑事诉讼领域的革命 作为现代科技应用于诉讼民主化的一种形式,电视直播庭审曾经在法院审判公开方面受到高度推崇。当然,为实现庭审微博全程直播的效益最大化,在确定微博全程直播庭审的案件范围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同案犯在逃的案件中,应当禁止庭审微博全程直播,以防止在逃同案犯根据微博直播的庭审信息实施毁灭证据、打击证人等逃避刑事追诉的行为。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类似薄熙来案件审判中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进行高水平的法庭辩护以及判决书的充分说理与微博公开,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十分罕见。 (24)另一方面,除少数案件外,出于面子等方面的考虑,当事人通常是不愿意将案件信息公之于众的,因而若将当事人的同意作为微博直播庭审的必要前提,则直播很可能无法进行。(30)我国有传媒学者则指出:微博作为互联网Web2.0时代的最新近应用,处于亟待完善的成长期,但其凭借对信息传播模式的变革,必将成为最具影响力的互联网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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